【NJUAE觀點】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應分類制定綜合利用標準
編者按:農藥行業環境評估報告是南大環規院集團駐北京科研團隊與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合作的課題項目。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科研人員撰寫了《我國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環境管理研究》,目前該論文已被《鹽科學與化工》期刊收錄,預計今年9月刊出。文章通過分析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的處理處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應當分類研究制定綜合利用標準,提升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資源化的規范性。希望借此機會與大家交流探討,歡迎各位提出寶貴建議。

隨著我國農藥行業生產廢水的資源化、減量化技術的推廣應用,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的產生量大幅提升。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我國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產量約66萬噸。據報道,從2010年至今全國已發生多起農藥廢鹽非法銷售案件,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資源化利用的環境安全性已成為農藥行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分類制定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有助于規范產品質量標準和綜合利用途徑,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實現資源循環利用。
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為農藥副產氯化鈉作為副產品銷售提供有效依據。根據2017-2019年全國批復的農藥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數據,作為副產品銷售的約24.7萬噸副產氯化鈉中,45%(約11萬噸/年)產品質量執行《工業鹽》(GB/T5462-2015),14%(約3.5萬噸/年)產品質量執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41%(約10.2萬噸/年)產品質量未明確執行標準。其中,《工業鹽》(GB/T5462-2015)并不適用于農藥行業副產的氯化鈉;而企業自行制定的標準并未獲得相關管理部門正式認可。我國農藥行業目前僅有草甘膦副產氯化鈉制定了產品質量標準《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1部分:氯化鈉》(HG/T5531.1-2019)。因此,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是解決農藥副產氯化鈉作為產品銷售無據可依問題的有效利器。
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有利于消除農藥副產氯化鈉的環境安全隱患。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執行《工業鹽》(GB/T5462-2015)或企業自行制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由于產品質量標準中未明確和限制有害雜質的種類和含量,下游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無法針對其中的有害雜質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農藥副產氯化鈉作為副產品一般會用于印染助劑、水泥助劑、融雪劑等工業用途,存在一定的環境安全隱患。以印染助劑為例,若其有害成分未明確,紡織品加工廠很可能在紡織品加工后,對印染助劑進行一般處理后排放,不僅對周圍環境中的植物、魚類及其他自然環境造成污染,其生產的紡織品也會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可以實現對副產氯化鈉的資源循環利用。農藥企業大多需要燒堿、氯氣作為生產原料,氯化鈉又是燒堿和氯氣的生產原料,若農藥生產企業自行開展副產氯化鈉的資源再利用,可實現企業內部的氯堿平衡。根據2017-2019年農藥建設項目產生的約32.4萬噸副產氯化鈉,23%(約7.4萬噸)作為危險廢物進行填埋處置,氯化鈉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填埋處置不僅成本高,且容易對土壤、地下水產生污染。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有助于提升副產氯化鈉資源化利用率,減少填埋處置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隱患。
結語
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的安全處置利用已成為制約農藥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資源化再利用是解決副產氯化鈉問題的有效途徑。但農藥行業仍需在副產氯化鈉產品質量制定、副產品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自身或行業內綜合利用等方面進一步開展深入的探索研究。分類制定農藥行業副產氯化鈉綜合利用標準,有助于真正實現農藥副產氯化鈉的減量化和資源化,促進農藥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簡介:張波(1976-),性別男(漢),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公司,河南安陽市人,高級工程師,博士。
通訊作者:趙藝(1989-),性別女(漢),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河北任丘人,中級工程師。